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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0章 3.关于“百工阁奇行种扰乱公共秩序事件”的情况说明及初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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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此事性质,虽李旭阳辩称为“研究”,然其行为客观上已构成“扰乱公共秩序”、“损毁公物(低价值)”、“制造环境混乱”。其研究目的之真实性存疑,更似个人乖张行为。

2. 无证据表明此事针对任何特定个人或存更深恶意。所有干扰为“无差别”、“全覆盖”式,符合李旭阳一贯“标新立异”、“行为难以常理揣度”之风格。

3. 未引发斗殴、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,后果相对可控。

处理建议:

1. 对李旭阳:

责令其立即清理自身造成的污染(银粉、杂物),在清理弟子监督下完成。

照价赔偿损毁公物(花架、玉简、风车模型)。

因其行为扰乱秩序,造成不良影响,处以禁足三日——于其舍内反省,并扣除本月宗门贡献点五十。

严重警告:勒令其不得再以任何类似“研究”名义,于公共场所进行扰序行为。下次再犯,将从重处罚。

2.对百工阁:协助完成后续清理,加强展会期间入口值守与巡查。

3.通报:将此事件作为“扰乱公共秩序”典型案例,于执事堂外公告栏简要通报(隐去李旭阳“研究”之荒诞理由),以儆效尤。

附记:已通知丹修院值守弟子,留意李旭阳是否有误触或误服不明药物之可能。其行为艺术之夸张程度,略有超标。

执事弟子:陈柯(签字)

同期见证:刘默(签字)

归档备注:此案了结。事主李旭阳已按上述建议接受处罚,无异议。百工阁清理完毕。此事在弟子间传播甚广,多为笑谈,未见后续纠纷。案卷标为“一般扰序”,存入“奇闻异事??行为类”副档。又,李旭阳之《宗门非正常现象观察笔记》暂未检出违禁内容,已发还。此子,唉。

(卷宗合上,陈柯揉了揉眉心,对刘师弟道:“下回再有李旭阳的报案,记得提醒我带上清心丹……和更多的留影符。这届弟子,真是什么人都有。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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