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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7章 第67章:第三次省立法会议重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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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□□会第三会议室,空气里弥漫着无形的张力。

椭圆形的会议桌旁,坐着二十余人。除了□□会相关领导、法工委和专委会成员,还有来自农业、文旅、市场监管、林业、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,以及受邀列席的专家学者代表。林暖、刘检察官和一位资深动物保护法律专家,作为民意代表和顾问,坐在旁听席。

这是反虐待动物立法起草小组的第三次正式会议。前两次,一次因分歧过大无果而终,一次因“条件不成熟”被搁置。而今天,在超过五十三万份签名和持续高涨的社会舆论推动下,会议重启。

主持会议的是法工委李主任,一位头发花白、面容严肃的老者。他开门见山:“各位,社会关切,民意所向。今天我们务必要拿出务实的态度,对立法草案的框架和核心条款进行实质性讨论。首先,是立法名称和调整范围。”

农业部门的代表率先发言:“我建议沿用《动物保护法》或《动物福利法》的名称,调整范围应侧重于经济动物和野生动物,伴侣动物管理可以纳入现有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或地方管理条例修订,不宜单独拔高。”

文旅部门的负责人点头附和:“尤其是演艺动物、旅游景区的动物展示,涉及传统文化和特色旅游,管理需要非常慎重,不能一刀切。”

林暖身边的动物保护法律专家轻轻推过一张纸条,上面写着:“他们在试图缩小范围,降低立法位阶和影响力。”

刘检察官不动声色,在面前的笔记本上记录着。

轮到法学专家发言,一位刑法学教授推了推眼镜:“从法律体系协调性和保护必要性出发,我建议采用《反虐待动物法》的名称,直指核心问题——禁止虐待。调整范围应当全面,包括但不限于伴侣动物、经济动物、实验动物、演艺动物、野生动物等所有被人为管理和利用的动物。虐待标准,可以参考国际通行的‘动物福利五大自由’,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细化。”

“五大自由?太理想化了!”农业代表反驳,“我国畜牧业规模庞大,完全照搬根本不现实,会增加大量生产成本,最终转嫁给消费者。”

市场监管部门的代表也谨慎发言:“对于虐待行为的界定和执法,需要非常清晰、可操作的标准。否则基层执法会陷入困境,也容易产生纠纷。”

会议陷入僵局。各方围绕名称、范围、虐待定义、执法主体等基础问题争论不休,每一个措辞都可能意味着巨大的利益调整和执行难度。

林暖静静听着。她能感受到会场中弥漫的保守、谨慎乃至抵触的情绪。立法从来不是请客吃饭,而是利益和观念的重新分配。那些签名代表了民意,但要将民意转化为严谨的法律条文,需要更多的智慧、耐心和妥协。

中场休息时,刘检察官低声对林暖说:“比预想的还要艰难。但好在,现在大家至少坐在了这里谈,而不是直接否决。”

休息后,讨论进入具体的“禁止行为”章节草案。

草案列出十余项明确禁止的虐待行为,包括但不限于:使用残忍手段杀害;非必要地造成动物痛苦、伤害或疾病;遗弃;进行活体解剖、活体投喂等残酷表演;非法进行斗兽活动;非法屠宰等等。

每一条,都引发了激烈讨论。

关于“非法屠宰”,农业和民族宗教部门的代表提出了强烈异议,认为涉及民族习俗和宗教仪式的特殊屠宰方式应予以豁免。

关于“残酷表演”,文旅部门再次强调要兼顾“传统文化传承”。

关于“遗弃”,公安部门的代表担忧执法成本:“如何界定是主动遗弃还是走失?取证困难,容易引发民事纠纷。”

甚至对“非必要的痛苦”这样的措辞,也有代表认为过于模糊,赋予了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。

时间一分一秒过去,进展缓慢。会场内烟雾缭绕(尽管有禁烟标志,但几位老烟枪还是忍不住),气氛有些压抑。

就在讨论似乎又要陷入泥潭时,一直沉默聆听的林暖,举起了手。

李主任示意她可以发言。

林暖站起身,没有拿讲稿,目光平静地扫过在场众人:“各位领导,专家。我不是法律专家,我只是一个…能听见动物声音的人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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